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83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94年度訴字第383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567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8月12日下午5時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併科罰金新台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仿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改造手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仿FN廠1910型半自動改造手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仿BERETTA廠84型半自動改造手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具殺傷力改造子彈叁顆,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於民國93年4、5月間,在高雄地區以新台幣(下同)30000元之價格,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彰 」之成年男子購得仿半自動手槍製造之玩具手槍換裝土造金屬槍機、槍管改造而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仿FN廠1910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金屬玩具手槍換裝土造金屬槍管改造而成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仿BERETTA廠84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玩具手槍換裝土造金屬槍機、槍管而成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以及由土造金屬加裝直徑9.0mm金屬彈頭具殺傷力之土造子彈5顆,即未經許可而持有之。嗣於93年11月2日12時許,在新竹縣○○鄉○○村○○路62、66號前,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上開改造手槍
3支及改造子彈5顆(子彈經送鑑驗,採樣試射2顆已滅失,僅剩3顆)。
三、處罰條文: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2條第4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但書、第42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中華民國94年8月12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李珮瑜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8月12日
書記官龔紀亞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1條第4項: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砲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