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基簡字第9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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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基簡字第9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基簡字第98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被上訴人即原告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5年度基簡字第989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11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
書記官黃錫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