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六五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鐘雄 訴訟代理人 李財能 被告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馮保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B書記官陳昭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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