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國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國字第10號上訴人即被告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法定代理人 莊國勝 被上訴人即原告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執行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6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民事民一庭法官鍾晴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書記官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