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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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533號原告 江建霖 (兼 江宗純之 承受訴訟人)
江秀寶 (兼江宗純之承受訴訟人) 江秀鳳 (兼江宗純之承受訴訟人) 江旻娟 (兼江宗純之承受訴訟人)被告工營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藍永成 訴訟代理人 廖年盛 律師被告 張挽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9號),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九年三月二十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及當事人表示意見、維護兩造於本事件訴訟上攻擊防禦權益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原告如欲提出相關學、經歷與最新薪資證明;被告工營興工程有限公司如欲陳報辦公處所監視錄影彩色翻拍畫面,均請於主文所示庭期前五日過院參辦。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常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書記官吳忻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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