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9年度上國易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9年上國易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國易字第3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謝清彥 訴訟代理人 徐瑞晃 律師( 法扶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法定代理人 戴明瑋 訴訟代理人 卓育佐 律師
紀朝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原訂於民國110年8月27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第三法庭宣判,茲因案件繁雜之故(事涉特別權力關係走入歷史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56號解釋的射程範圍),延展宣判期日至同年9月10日上午9時30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張健河
法官林慧英法官李水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書記官徐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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