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0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0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092號原告 熊禹 被告 許閔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上午十點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並各自提出106、107年個人綜合所得稅繳納資料。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書記官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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