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國字第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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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國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國字第55號抗告人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熊志強 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11月2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29日裁定命抗告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年12月3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
書記官陳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