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180號
原 告 南門護理之家即 伍錦秀
訴訟代理人 夏巧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東盛 等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4,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
繳,並提出被告張東盛、 張基宏 、 張尚玲 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倘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劉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