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140號
原 告 蘇玉梅
訴訟代理人 林宗儀 律師
( 法扶 律師)
被 告 孫志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對
被告所有坐落屏東縣○○鎮○○段○○○○號土地有通行權存在,
通行之面積約20平方公尺,又上開土地於民國109年1月之公告
土地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下同)1,600元等情,有土
地登記謄本在卷可考。依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2,000元
【計算式:201600=32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惟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以
109年度潮救字第7號訴訟救助事件受理中,而依民事訴訟法第
1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准予訴訟救助,於訴訟終結前有暫免
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之效力,是原告上開聲請訴訟救
助事件若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則原告應補繳裁判費部分,即得
暫免繳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於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劉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