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補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18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家昱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
被告 張峻銘張文聰 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
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
519條第1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
3,70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
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鴻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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