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行使權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463號聲請人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00000000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聲請行使權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曾向相對人催告行使權利而送達發生困難之證明」,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6月8日
書記官莊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