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消債更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404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釋明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釋明其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情事,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以代釋明,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聲請人96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扣繳憑單及97年度薪資證明文件。
⒉聲請人聲請前5年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及前2年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⒊聲請人於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之信用報告。
⒋請說明聲請人之前夫 江建昌 之財產收入狀況,並請檢附其95、
96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⒌聲請人所列聲請前2年內必要支出交通費、膳食、醫療支出及扶養費等支出證明文件(明細及收據)。
⒍請說明目前是否仍依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還款,或於
何時開始毀諾。若目前仍在履約中,請說明為何有不能清償之情。
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嘉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書記官林玉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