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易字第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易字第39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侵占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六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 張正坤 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之規定,命被告於主文所示期間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書記官王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