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65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59號

原告 張祥安

被告 周明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339,400元(計算式:20,289,400元+205萬元=22,339,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7,0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書記官林姿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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