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24號
原告 康智綿 (地址詳卷)
被告 徐茂鈞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簡字第209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林鈺珍
法官吳玟儒
法官洪甯雅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嘉玲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24號
原告 康智綿 (地址詳卷)
被告 徐茂鈞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簡字第209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林鈺珍
法官吳玟儒
法官洪甯雅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嘉玲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