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24號

原告 康智綿 (地址詳卷)

被告 徐茂鈞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簡字第209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林鈺珍

法官吳玟儒

法官洪甯雅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嘉玲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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