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簡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252號
抗 告 人  余月桂
訴訟代理人  陳盛謙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 羅志忠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
民國102年2月18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
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三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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