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虎簡字第2號
原 告 楊秋桂
被 告 李錦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
虎尾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
書記官洪秀虹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虎簡字第2號
原 告 楊秋桂
被 告 李錦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
虎尾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
書記官洪秀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