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403號
原   告  郭有晉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王壽林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
國102年2月26日對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
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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