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原交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原交附民字第14號原告 盧瑋釤 被告 黃家榮
定豐工程行(即 陳文震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104年度原交易字第6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開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麗芳
法官黃瀞儀法官朱貴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書記官陳昭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