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小字第303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小字第3038號
原   告  程惠珠 即復興護理之家
訴訟代理人  李清德
被   告  黃樺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照顧費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叁萬玖仟肆佰柒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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