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補字第5號
原   告  劉亨泰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松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查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此為
起訴之法定必備程式,然原告尚未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雅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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