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新簡調字第519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陳雅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 簡榮漳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2,35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臺南
市○市區○○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徐毓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