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勞再小字第2號
再審原告 劉芳妤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林晉賢 即 永樂米苔目 間請求給付加班費
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本院106年度重勞
小字第16號第一審判決聲請再審,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台幣壹拾貳萬伍仟貳佰玖拾肆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叁
佰叁拾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規定,
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241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並提出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
間之證據,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再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