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7年度鳳補字第66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補字第667號
原   告 大安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博升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諦企業有限公司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484,8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79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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