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1936號
上 訴 人 劉天利
被 上訴人 莊雅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8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上訴不合程式
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
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
之1第3項規定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8
年9月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
此項裁定業於同年9月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稽。詎上訴人逾期未補正前開事項,有詢問簡答表、收費答
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書記官陳嬿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