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雄小字第1941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盧光照
被 告 姜基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
9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壹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八
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彥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書記官賴怡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