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調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調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榮成環保服務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文彬
相 對 人 一全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勝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就一定之法律關係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
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前揭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
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予優先適用,最高法院
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債務人對於支付命
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
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聲
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1編第1章第1節之規定,民事
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係依兩造間委託清除廢棄物合約書之約定
,請求相對人給付承攬報酬,而觀諸聲請人與相對人簽訂之
上開合約書第12條約定:「雙方合意如有訴訟情事發生應以
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合約書在卷可憑,
堪認聲請人與相對人就上開契約係合意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管轄。再參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並無涉及專屬管轄規
範之法律關係,揆諸上開法條規定及裁定意旨,上開合意管
轄約定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故本件自應由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對相對人
核發支付命令(經相對人異議,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書記官陳嬿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