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小字第1842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雄小字第1842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張簡旭文
       陳慕勤
       林博源
被   告  郭韋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
8年9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參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0七
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書記官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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