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小字第309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小字第309號
原   告 新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時英
被   告  名崧 玻璃行
法定代理人  詹逸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陸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
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7年5月23日向原告承租洗窗機並請原告
派遣合格證照之操作員至新北市浮州合宜住宅E棟、G棟進行洗
窗機之架設、拆卸及洗窗工作,原告於同年5月28日至同年6月2
日間業已提供洗窗機並派工前往現場完成約定之勞務,詎被告未
依約給付租金及報酬新臺幣(下同)2萬9,610元,屢經催討,未
獲置理,為此,爰依兩造間租賃、勞務提供契約等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原告2萬9,61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事實,業據其提出報價單、請款
單、發票、施工單等件影本為證。被告雖以支付命令異議該項債
務尚有糾葛,然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
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法視同自認,
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租賃、勞務提供契約等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萬9,61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
即107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書記官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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