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聲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聲字第168號
聲 請 人  黃聖育
相 對 人  周芷薇
       胡雪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
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
,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03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本院以10
7年度板簡字第1977號判決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訴訟費用,
並判決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
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書記官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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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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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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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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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1,2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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