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60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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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60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604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第二行關於「,提起上訴」,應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若於裁定此情形,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九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第二行關於「,提起上訴」,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揭規定及解釋意旨,爰裁定更正如上。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世華
法官丁智慧法官林慶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日晟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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