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聲字第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六七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甲○○○因偽造文書、連續收受贓物等罪,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榮龍法官謝說容
法官黃日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三軫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
A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受刑人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罪│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告├────┼─┬────┼─┬───┬────┼─┬───┬────┤備註│││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名│││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偽│有││臺││臺││││││號││造│期得│6某日│中│偵9│中│易7│8│同│上│99│執義8││文│徒易││地│6│地│1│││││9││書│刑科││檢│6│院│8│││││7│││伍││署│1││1│││││8│││月│││2│││││││││││││││││││││├──┼──┼────┼─┼────┼─┼───┼────┼─┼───┼────┼────┤│連贓│有│8│臺│偵7│臺│上7│34││││號││續│期不│至│中│1│中│易4││同│上│34│執義1││收│徒得│中旬│地│5│高│2│││││6││受物│刑易││檢│9│分││││││8│││柒科││署│1│院││││││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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