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重上更(二)字第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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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重上更(二)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上更㈡字第五0號
上訴人今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清芳 上訴人庚○○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啟倫 律師被上訴人戊○○
丁○○己○○乙○○丙○○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邦超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張耀彩
法官陳玉完法官王仁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
書記官鄭兆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