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易字第26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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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易字第26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二六五五號
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彭火炎律師
張玉琳律師右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一三二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黃國忠法官江國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嗣瑩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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