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撤銷無償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462號原告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
丁○○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怜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無償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書記官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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