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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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466號原告庚○○
2樓年代數位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原告甲○○
號3樓乙○○威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原告丁○○
號3樓共同訴訟代理人 歐宇倫 律師
張琬萍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時代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己○○間因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訴訟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書記官蔡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