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08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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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832號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債務人 古千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98,59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智閔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
附表:
編號
請求本金
(新台幣)
利息起迄日(民國年月日)
年利率(%)
違約金
1
98,597元
101.6.11~清償日止
10.89
自民國101年7月12日起至102年1月11日止,按年息1.089%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102年1月12日起102年4月11日至止,按年息2.178%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