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金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金字第25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周嘉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穎婕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請求廢棄原判決主文第三項不利於上訴人部分,並就上開廢棄部分,請求駁回被上訴人之訴,是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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