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金字第25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周嘉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穎婕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請求廢棄原判決主文第三項不利於上訴人部分,並就上開廢棄部分,請求駁回被上訴人之訴,是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游語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