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540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林芊妤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30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芊妤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芊妤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有二個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及受刑人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㈡法院就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案件定其應執行刑時,固有自由裁量之權,但仍有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與外部性界限之限制。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仍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即附表所示各刑中最長期之宣告刑)與外部性界限(即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之限制;另本院函知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意見,受刑人具狀表示:無意見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陳述意見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5頁);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合併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林申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廖春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附表:受刑人林芊妤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10年8月3-6、10日
(聲請書附表載為:110年8月3日至110年8月10日)
110年6月16-17日、24、28-29、7月1-2、6、8-9、12日
(聲請書附表載為:110年6月16日至110年7月12日)
110年5月17-18日
(聲請書附表載為:110年5月14日至110年5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偵字第28781號、110年度偵字第36048號,111年度偵字第2553號、111年度偵字第3784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偵字第1373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841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514號
111年度訴字第449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592號
判決
日期
111年6月9日
111年8月2日
113年6月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192號
111年度訴字第449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59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1月1日
111年8月31日
113年9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執字第993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執字第471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13302號
編號1至2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5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