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原交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交附民字第9號

原告 林潔儀

被告 張裕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原交易字第4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唐中興

法官蔡至峰

法官張博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妤甄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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