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簡字第543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簡字第54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柯清來
       柯鑌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
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95,1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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