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簡字第54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柯清來
柯鑌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
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95,1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