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93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930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林子宸
被   告  張鍾貴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為新台幣(下同)257,7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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