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1436號
上 訴 人 張素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依喬 間因本院一○八年度北簡字第一一
四三六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拾參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
幣貳仟壹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
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