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197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19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彥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
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係對於本院第一審判
決其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5萬9000元部分提起上訴,
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25萬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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