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789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7898號
原   告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原台新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吉和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又有權利能力者,
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
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已於民國108年11月4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
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原告於108年12月4日對無當事人
能力之呂吉和提起訴訟,於法未合,且其情形不能補正,依
上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張瓊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書記官賴敏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