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花小字第723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黎昱
被 告 夏志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8,790元,及自民國(下同)108年4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72計算之利息,並自108
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楊碧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
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
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
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書記 官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