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花小字第798號
原 告 臺北榮民總醫院鳳林分院
法定代理人 張仁義
訴訟代理人 劉世龍
張有庸
被 告 徐聖傑 即 林世銘 之繼承人
被 告 林得勝 即林世銘之繼承人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徐珮芬 住花蓮縣○○鄉○○村○○○街○○○
巷○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世銘所得遺產之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
新臺幣(下同)72,881元,及自民國108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林世銘所得遺產之範圍
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楊碧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
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
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
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書記官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