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小字第87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小字第870號
原   告 巨匠傳奇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胡嘉榮
被   告  邱秀莉
       萬其衢
       許雅珍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
章。其以指印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
簽名。又起訴不合程式,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
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117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規定於小額
程序亦有準用,此觀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規
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3人給付管理費,並於起訴當時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尚應補繳2,000元;又原告起
訴狀上之名稱為「巨匠傳奇社區管理委員會」,然後其後具
狀人處所蓋之印章為「巨匠傳奇花園社區管理委員會」,其
所蓋用之印章與起訴狀之記載顯然不同,上開事項經本院於
民國108年10月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
裁定已於同年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
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書記官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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