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秩字第271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雄秩字第271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
被移送人  丙○○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
8年10月16日以高市警港分偵字第10872108700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丙○○不罰。
事實及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丙○○於民國108年9月1日9時
39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號,以LINE帳號「丙○
○」散佈「甲○○爆料:乙○○心中沒有下一代…」等訊息
於「丁○○○○○」、「戊0000(000000000
00)」、「己○○○**○○○○○○**」等LINE群組,以
及其「庚○○」、「辛○○」、「0000000」、「壬○○
」、「癸○○」、「子○○」、「丑○○」、「0000○○」
、「辰○○」、「巳○○-○○○」、「申○○」、「午0
000000」、「未○○○○」、「酉○○(○○)」、
「戌○」等個人用戶,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涉
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之違序行為。
二、按法院受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除社會秩序維護法有
規定外,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定
有明文。復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
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
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
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
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認定不
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
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
之證據(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30年上字第816號判
例意旨參照)。次按,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63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又所謂謠言,乃指無事實根
據憑空捏造、無的放失之行為,散佈之方式,不問出於口頭
或文字,不以發生實害為必要(立法院公報第80卷第22期第
84至85頁及80年6月29日立法理由參照)。但該散布謠言之
內容須足以使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
形,始足當之。
三、經查,本件被移送人於上開地點以前揭方式將上述內容之訊
息於108年9月1日9時26分許轉傳至「丁○○○○○」、
「戊0000(00000000000)」LINE群組;於
同日9時29分許轉傳至「己○○○**○○○○○○**」LINE
群組;於同日9時39分許轉傳至「庚○○」、「辛○○」、
「0000000」、「壬○○」等LINE個人用戶;於同日9時
41分許轉傳至「癸○○」LINE個人用戶;於同日9時44分許
轉傳至「子○○」、「丑○○」等LINE個人用戶;於同日9
時49分許轉傳至「0000○○」、「辰○○」等LINE個人用戶
;於同日9時51分許轉傳至「巳○○-○○○」、「申○○
」、「午0000000」、「未○○○○」等LINE個人用
戶;於同日9時54分許轉傳至「酉○○(○○)」、「戌○
」等LINE個人用戶,有手機畫面翻拍照在卷可證,然觀諸該
訊息之標題「甲○○爆料:乙○○心中沒有下一代…」,其
內容提及「亥○○乙○○○○拒絕甲○○改善○○建議,並
轉告甲○○曰:〈那是下一代的事〉,經甲○○披露乙○○
真面目,發現原來乙○○拒絕清潔○○改發展○○○○,其
真正目的是〈危害台灣人民呼吸系統健康〉手段,以遂其台
獨目的…」等語,則被移送人該訊息只是指謫目前○○○○
政策,縱便其內容為不實謠言,以國家能源政策及空氣污染
問題,雖為攸關民生之重大問題,但採取何種能源政策對於
空氣污染程度之影響,尚不會對於人民有明顯而立即之危險
,衡情該內容尚不足以使聽聞者產生畏懼或恐慌等負面心理
,而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形。依上開說明,被移送人所為與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之構成要件不符,自應
為不罰之諭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楊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書記官呂美玲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